征地拆迁不能乱来,以下4条准则势必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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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无外乎,被拆迁人最看重的还是征地补偿。随着近年来征地拆迁程序不断地完善以及各项政策红利,有的被拆迁人也靠着拆迁补偿过上了小康生活,不仅居住环境上有了改变,在生活质量上也有了一个很大的提升。
只不过,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被拆迁人都靠着拆迁发了一笔“横财”,也并不代表着所有的被拆迁人都过上了幸福的小康生活。也就是说,由于巨大的利益因素,在实践征收中,仍然存在拆迁补偿不合理,拆迁补偿被压低,征地补偿款被无故截留、房屋被违法强拆、补偿未落实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交出房产证等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情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常常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但是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了,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只要是征收,在法律上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乱来,更不能做出有损老百姓利益的事儿,必须要遵循以下5点准则,否则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1、不能故意压低或截留被拆迁人的征地补偿
拆迁补偿少是被拆迁人常常反映的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常常以各种理由压低被拆迁补偿,或是截留征地补偿,但面对对方强大的权势,老百姓常常是有言不敢发,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极不情愿地拿上极低的补偿。
但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觉得对方是有权势的部门,就放弃自己的合法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上有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补偿款必须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大家的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违法违规侵害、截留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时,一定要大胆地去举报、投诉。
2、不能搞先拆后补
先拆后补并非偶发,而是时常发生的一种现象。但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及征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然而实践中,仍然会有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在补偿协议都还没有签订的情况下,为了能让被拆迁人尽早搬迁,便会口口声声地答应被拆迁人的要求,比如搬完之后让你先选房,给予丰富的搬迁奖励等,有的老百姓会信以为真,但到头来房屋不仅被拆除了,自己也没有拿到拆迁补偿款。
对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就被拆除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而且即使签了协议,在补偿没有真正落实之前,被拆迁人也仍然享有居住权,不能说拆就拆。法律上之所以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侵害。所以,相关部门若违反这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可直接拒绝交出房屋或土地。
3、不能直接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
房屋拆迁必须是建立在公平、合理之上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也拿到了相应的补偿,那么相关部门才能依法拆除。如果补偿未到位,就算签了协议,相关部门若想尽快拿到土地也不能直接强拆,需要先对被拆迁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合法建筑拆除的必经程序)只有获得法院的准许了,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若被拆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相应法律程序,那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就不得不暂停了,只能等到诉讼之后。
4、不能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
强拆不行,那断水、断电总可以吧?当然也是不行的。征补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可是实践中,有的拆迁人便会踩着法律的红线,对一些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的人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搬迁,但这其实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做法,既不利于解决问题,也不利于拆迁工作能顺利进行,反而只会把情况搞得越来越糟糕。
总而言之,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不能侵害老百姓的权益,必须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公平地补偿这是征收的基本前提,否则的话,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拆迁矛盾、社会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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