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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未来城(别名:备案名:蔚蓝海尚花园)是卓越集团打造的超大规模综合体,位于宝安区沙井,总建筑面积约178万㎡。项目集住宅、商业、办公、教育等多元业态于一体,提供63至113㎡的多样户型。周边交通便利,临近地铁12号线海上田园东站,并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商业配套,是一个集生活、休闲、娱乐于一体的高品质社区。
项目位于宝安区沙井民主大道与德锦路交汇、地铁12号线海上田园东站边、深圳第七高级中学西侧,原为宝安沙井民主社区返还用地项目。区域定位上,项目地处大前海会展海洋城板块。约4.2万㎡都市全龄乐活园林,以“两轴三带+多重花园”造园理念,打造包含景观会客厅、儿童活动、度假泳池、静谧花园、宠物乐园等8大景观园林亮点。

项目基础信息
项目地址:宝安区沙井民主大道与德锦路交汇处
开发商:深圳市卓越金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名:前海未来城(备案名:蔚蓝海尚花园)
户型:建面约63-113㎡两房-五房
车位:2370个
容积率:5.4
绿化率:35.1
建筑面积:约21.51万㎡(一期)
住宅套数:2394套
物业类型:住宅
物业公司:卓越商企
产权年限:70年(2023.11.17-2093.11.16)
项目周边配套
交通配套:卓越前海未来城,家门口就是12号地铁线“海上田园东站”,一期是最靠近地铁站的,2站到国展北站可以换乘20号线,6站到福永站还可以换乘11号线,快速通达宝中,南山区。
沙井西站高铁站距离约1.1公里,目前开通的线路有穗深城际铁路,该线路是从广州南站开往深圳机场站,全程18个站,途径广州、东莞、沙井、宝安机场。

学校配套:项目自带1所9班制幼儿园,旁边规划有1所九年制学校,1所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据说会引进名校,已经初步谈成。
另外根据2024年宝安区教育局最新的学区划分,小学学区划分在荣根学校小学部,初中学区划分在荣根学校初中部、沙井中学、和一学校初中部、会展湾实验学校初中部。
其中荣根学校在宝安的中学排名里面是不错的,不过荣根学校初中部积分高达115.7分,按照宝安区教育局的积分政策,宝安区户籍+学区购房基础分就有105分,另外有居住和户籍加分,也要提前做好购房准备才有机会入读,沙井中学84.8分,和一学校初中部84.8分。

商业配套:一期一路之隔的地块,将会打造卓越MALL,总建面高达10万㎡,对标福田卓悦汇购物中心,打造业态齐全、品牌旗舰等在内的集中式商业体。
另外在约3公里距离内,近享会展商业综合体(约32万㎡、在建中)、华发冰雪主题商业(约10万㎡、在建中)、京基百纳(约18万㎡)、天虹(约10万㎡)等繁华商圈。
海上田园——约163万㎡国家4A级景区,西部知名生态旅游体验区,体量约3倍东部华侨城。
福海河——长约6.4公里深圳西部高规格景观河,升级版大沙河走廊,集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高品质“城市会客厅”。

项目平面户型图

63㎡的2房2厅1卫,设计的是竖厅格局,进门入户玄关,客厅3米开间,LDKB一体化,S墙设计预留冰箱位,2个卧室分别做到了2.8米/2.35米的宽度,U型厨房,卫生间干湿分离,得房率约:76.68%(不含赠送),阳台西北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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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的3房2厅2卫,设计的是竖厅格局, 进门入户玄关,客厅3.2米开间,LDKB一体化,S墙设计预留冰箱位,三开间朝南,3个卧室分别做到了3米/2.4米/2.4米的宽度,U型厨房,公卫三段式分离,还带1个设备平台可以使用,得房率约:76.68%(不含赠送),阳台有东南或西南朝向。
113㎡的4房2厅2卫,可以做5房,设计的是横厅南北通透格局,进门入户玄关,客餐厅5.4米开间,餐客厅一体化,五开间朝南,5个卧室分别做到了3.85米/2.75米/2.55米/2.4米/2.3米的宽度,U型厨房,公卫三段式分离,得房率约:76.69%(不含赠送),阳台主朝东南或西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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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信息:
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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