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后石沉大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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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断水、断电、阻路、违法强拆,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挪用安置补偿费等情形是时有发生的,那么被征收人是否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呢?
答案是有的。而且实践中有不少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排名前列时间就会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希望相关部门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也就是说,只要有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不论被举报的人是谁,老百姓都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比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审计、以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或是报复。
不过实践中,老百姓却常常反映说在举报,投诉违法行为后,往往得不到任何的回复,有的虽然有回复,但结果没有啥改变,尤其是关于征地拆迁的事情。
要是举报投诉后石沉大海,相关部门不予处理怎么办?
那么,如果被征收人举报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后,相关部门不予查处或是压根就不理会,那么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才好呢?
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不对外作出具体行为的行为违法或是判决相关部门对外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不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有条件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第二十五条是这么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不过,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形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1、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进行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2、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进行举报投诉。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相关部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被征收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他们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赔偿。
5、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或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或是遇到相关部门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老百姓千万不要一味地与他们耗下去,或是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置之不理,只要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那么定会扭转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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