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可向哪些部门举报?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07-15 15: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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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不少的被征收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征地补偿款突然间没有了,或是发到手里的补偿与当初协商好的不一样,明显少了一部分。 实践中,其实不乏出现这样的事情,近日有就一位陕西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土地前年被征收了,相关部门说补偿款已经拨付给了村委会,由村委会再发放给大家,可

  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不少的被征收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征地补偿款突然间没有了,或是发到手里的补偿与当初协商好的不一样,明显少了一部分。

  实践中,其实不乏出现这样的事情,近日有就一位陕西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土地前年被征收了,相关部门说补偿款已经拨付给了村委会,由村委会再发放给大家,可是自己年初拿到补偿款的时候,发现少了一部分补偿,去找相关部门讨要说法,但他们相互之间“踢皮球”。面对这种情况,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所以往往可能会有个别人经不住诱惑,擅自挪用、截留、侵吞被征收人补偿。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款被村委会相关人员或是其他人员擅自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返还上述费用,同时也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若对方不归还,那么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被征收人可以向以下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进行举报。

  举报的方式有很多种,当事人可以写举报信,也可以打举报电话,或是通过网络进行举报。

  另外,被征收人也可打12345进行反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拨打12345反映情况时,一定要简短又准确的,把自己所遇到的事情说明。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如果相关费用被村委会截留,那么一定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挪用、截留、侵占补偿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因擅自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而被追究相关责任的人有不少,因此,大家应当要引以为戒,万不可为了一己私欲而犯下大错。

  那么村民该如何监督村委会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和处分的,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能私自决定的,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基本程序就做出决定,那么就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不合法的。因此,被征收人若遇到未依法履行程序就做出决定的现象,那么可以先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然后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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