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收监管函 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股份与计划差异较大

焦点财经Focus 2022-08-02 16:08:51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增持股份与增持计划中披露的较低增持数量存在较大差距。

焦点财经讯 李泳青 8月2日,阳光城(SZ000671)发布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据监管函,阳光城2020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阳光城的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拟自2020年12月30日起12 个月内增持阳光城股份不少于阳光城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

深圳证券交易所称,阳光城2022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 显示,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阳光城股份2396万股,占阳光城总股本的0.58%,与增持计划中披露的较低增持数量存在较大差距。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该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

此外,阳光城2021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显示,2021年5月6日,阳光集团作为阳光城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阳光城股份659万股,增持金额为3743万元。阳光城2021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1%的公告》显示,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日,阳光集团因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被动减持阳光城股份合计8361万股。阳光集团在增持阳光城股份后六个月内被动减持阳光城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称,阳光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9条和该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3.8.13条的规定。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