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面积也有标准?宅基地那些你不知道的6个问题,建议收藏!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想必我们老百姓多多少少都知道一点关于宅基地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农村是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也就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对于宅基地的标准面积有多少,自己能占用多少或是能审批多少,建几层房屋才算是合法,超出面积的宅基地要怎么处理等问题并不是很清楚。
另外在生活中,还有老百姓常常问宅基地拆迁的话有没有土地补偿等之类的问题。对此,凯诺律师就针对大家常常问的关于宅基地方面的几个问题来为大家简单的阐述一下。
1、宅基地标准面积
首先需要说明一下,宅基地标准面积,每个地方都有所不同,我们以以下几个地方为例
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北京市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较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较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河南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山东省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2、超占多占宅基地将收费或拆除
以上就是河北、河南、北京及山东四个地方关于宅基地标准面积的规定,如果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当事人可能就会面临着不同的处理。根据《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等情形,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收回宅基地的,村集体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拒不交回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3、宅基地拆迁有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并且要安排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因此,实践中,不予土地补偿费是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4、多余的宅基地能不能转让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而且我们国家也非常鼓励大家将多出业的宅基地进行转让。不过宅基地转让有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让,二是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5、擅自占用耕地建宅的要被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此,大家在建房时一定要进行审批,否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限期拆除。
6、村委会有没有权力强拆宅基地上房屋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我们从上述规定中来看,村委会是无权强拆宅基地上面的闲置房屋的,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