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不用扯皮了,建委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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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住建委刚发布了一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重锤了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常出现的“货不对版”“严重减配”现象,对商品房开发商在销售中的种种行为提出了规范,为广大购房者维权提供了官方指南。
今日,住建委再次发文《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力求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力推进首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官方再次发声,日后碰到诸如此类的问题不用慌了!
通知规定如下:
一、在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方面,必须做到:
1、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以及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确保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对各项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4、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满足要求,明确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目标,严格按规定办理保险。
5、加强不聘用监理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联合治理机制。
6、坚持样板引领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至少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
二、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方面,必须做到:
1、全面推行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测评工作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
3、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4、强化结构性材料质量管控,严格落实驻厂监理制度,强化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管控,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全面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5、坚持创新引领,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接下来是重点……!
三、在强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管理方面,必须做到:
1、严格工程竣工验收
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按规定查验房屋质量。经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识。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开放日、样板间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推行工程资料电子化。
3、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排名前列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对于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关于质量问题的反映后,应当做好与业主维修方案的协商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
4、加强商品住房销售阶段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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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隐蔽工程电子可追溯等相关资料交付业主和使用单位,逐步实现建设和管理有效联动。
6、健全建筑工程全生命期管理制度。
(这里主要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多层验收、提供具体项目信息、接受监督等的责任,并严格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承担质量保修与赔偿责任。维权相关,可以留意)
四、在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方面,必须做到:
强化监督检查、强化信用管理、强化责任追究。
最近,血拼哥注意到有很多商品房、保障房的新房社区曝出了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从各个社区沸腾的讨论来看,维权之路着实漫漫,好在有官方出台政策指引明路,祝愿大家都能够擦亮眼睛,买到心仪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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