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开展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

焦点财经Focus 2023-01-05 16: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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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自筹业务的通知。

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1月5日,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自筹业务的通知。

商转公免自筹贷款是指通过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的办法,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明确开展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的银行范围。原商贷发放银行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且原商贷发放银行与受理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放宽了申请人范围。除了本市缴存人员以外,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湛江市、北海市、钦州市、海口市、儋州市、茂名市、阳江市、玉林市及南宁市等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缴存人员也可申请。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要求。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满两年及以上。

规定了贷款额度要求。最高不得超过原商贷余额,即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借款人已归还的本金金额,且不超过规定的商转公贷款限额40万元。贷款额度测算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的相关规定进行。

规定了贷款期限要求。申请人的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目前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为工行防城港分行、建行防城港分行、中行防城港分行、农行防城港分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防城港分行,缴存人在相应银行办理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办理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后续如有新增受委托贷款银行也可办理;在其他银行办理的商业贷款仍可通过原自筹资金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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