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05-11 14: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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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未入户调查被征收房屋情况、未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未获得征地批复、未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开展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面对这些情况时,被征收人除了要积极的搜集强有力的证据之外,还要注意一些

  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未入户调查被征收房屋情况、未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未获得征地批复、未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开展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面对这些情况时,被征收人除了要积极的搜集强有力的证据之外,还要注意一些诉讼时效。实践中,有部分被征收人在遇到这些情形时,因维权意识比较的高,所以会在排名前列时间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材料,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从而具有针对性的进行下一步维权计划。

  申请信息公开的期限

  不过,被拆迁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关部门会置之不理,或是延期答复,这种行为其实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此,被拆迁人在遇到相关部门不依法答复或是超时答复时,那么则可以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很多被征收人可能认为,只要自己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了,那么就一定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本身相关部门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但事实上,复议决定中的结果未必就是被征收人所想的那样,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复议结果往往会令人失望。此时,建议被征收人一定不要放弃,因为我们还有维权的机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这个时间是从被征收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起的,比如说你是今天知道的,那么这个时间就是从今天算起,过了这个期限,那么你就丧失了这一项权利。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申请复议之后,若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则需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家一定要记好这个诉讼时效,若是委托了律师,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一定要及时的告诉律师,避免错过这个维权机会。

  对于违法行为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是自被征收人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告诉你起诉期限,但是被征收人已经知道征收行为已经发生的,这个时候起诉期限为从被征收人知道征收行为起算起6个月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知道具体的违法征收行为之后,并没有在这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一拖再拖,等征收方找自己协商补偿或是赔偿,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就面临着失去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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