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律师:收到哪些文件应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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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过程中,常有被征收人在平台咨询时或是来所里当面与我们的律师沟通过程中提到自己家的房屋被强拆了,耕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被强征了等。之所以会发生强拆或是强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出于双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征收方为了在计划内完成征收工作而导致的。
不过,这些强拆、强征现象中,有的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也就是什么预兆都没有,房子就被违法强拆了,青苗、地上附着的就被毁了,而有大部分的强拆、强征其实都是有征兆的。一般在发生强拆、强征之前,相关部门通常会发下以下几个文件。
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这份文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常见,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完成拆迁工作,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被征收人清楚的是,当被征收人收到这个文件后,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一旦届满,那么则意味着征收方不只是吓唬吓唬被征收人了,而是要动“真格”的。也就是说,征收方就会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只要材料合法、合理,待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那么被征收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就保不住了。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千万不要消极的对待,反之在收到该文件时,除了要审查作出主体是否正确之外,还要积极的应对它,比如赶紧向律师咨询,或是委托专业律师排名前列时间介入到案件中,避免司法强拆、强征的发生。
2、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另一个文件则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过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同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针对的是违法建筑。被征收人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则意味着房子被征收方认定为违法建筑了,与此同时,被征收人还面临着被强拆的局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及《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合法的房子为何会变成违法建筑呢?根据办案律师多年的经验来看,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惯用的一种快速拆迁的方法。在棚户区改造、腾退、城中村改造以及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其他征收项目中,征收方为了能在计划内完成拆迁工作,通常会采取对被征收人极为不利的方法达成最终的目的。就比如对被征收人作出上述两个文件。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为了避免房屋被违法强拆,青苗被强征,一定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尽早收集有关证据,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是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征收补偿决定书
除此之外,补偿决定广大被征收人也要格外的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而迟迟与征收方达不成协议时,那么征收方就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但是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如果在下发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仍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是又没有搬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那么征收方仍然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强拆。所以,凯诺律师建议大家,无论是收到补偿决定还是上述两份文件中的任何一份文件时都要认真的对待,该提起诉讼时就就要提起诉讼,该复议时就要复议,只有及时的应对,才能避免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或是土地被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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