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在信息公开范围内?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12-07 14: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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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被拆迁人有权知道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但由于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落实不到实践中,所以,老百姓只能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而获取相关信息。 可是在向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并非是一路顺畅的,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了还好说,可是有的却偏偏以所申请的相关文件涉及商业

  集体土地征收中,被拆迁人有权知道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但由于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落实不到实践中,所以,老百姓只能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而获取相关信息。

  可是在向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并非是一路顺畅的,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了还好说,可是有的却偏偏以所申请的相关文件涉及商业机密、侵犯他人隐私等各种理由不予公开,或者就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开,公开内容与当事人申请的内容不符等。

  我们都知道,拆迁中有不少的文件都会对被拆迁人权益产生影响,比如拆迁协议、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调查结果确认表等,这些文件一般都属于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相关部门理应及时地向申请人提供。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也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告诉大家

  王女士是西安人,其在当地有一处房屋,但因当地规划被征收。2019年11月,王女士向xx管委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一个多月后,管委会对王女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王女士对该信息告知行为不服,随后,王女士提起了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管委会重新作出答复。

  2020年5月,管委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中载明,因该信息系回迁安置时由公证处公证并统一装订成册,且同册体现安置房户主信息,不便复制提供且无电子数据。所以,安排王女士现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可是随后,相关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作出承诺在查阅信息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并在《确认函》上签字。王女士没有签字,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王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后,相关部门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了上诉。

  对此,陕西省高院首先认为,王女士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xx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王女士作为xx村村民,有权申请公开该信息。

  其次,关于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陕西省高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为了防止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排名前列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虽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应当公布,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时,应当对其公开。最终,陕西省高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支持了王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征收中,不仅拆迁协议等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安置房分配名单也在信息公开范围内,并且也应是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文件。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遇到相关部门不给公开或是需要签署什么文件才给公开的情况,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投诉,若未得到解决,那么就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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