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阻止拆迁”被判刑,六年后获国家赔偿!遇到强拆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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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河北吴某某因在征地拆迁中以“自焚”、“豁命”、“爆炸”等暴力方法阻止法院等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被改判后,当事人向相关司法部门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承德中院作出《吴某某再审无罪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定“吴某某因无罪被羁押730天,赔偿义务机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予赔偿。”承德中院决定赔偿吴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共计30万余元,并向吴某某赔礼道歉。
本案是因征地拆迁引起一起刑事案件的,那么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保障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呢?应如何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结合该事件来告诉大家
根据媒体的报道,2011年,河北承德县头沟镇南沟村的土地因修建机场被征收,但是因山林土地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所以吴某某便没有拆除房屋。
2013年,镇政府将吴某某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限期吴某某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吴某某未按裁定拆除房屋,同年8月,民事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吴某某等人被扣上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拘,被刑拘次日,吴某某家的房屋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同年11月,吴某某获刑2年。
承德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为,吴某某等人以爆炸、自焚的暴力方法,威胁、阻止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强拆,并且撕毁了法院公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审判决作出后,吴某某选择了上诉,2014年1月24日,承德市中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在2014年4月9日的重审判决书中,吴某某等人此前被认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变更成了“妨害公务罪”。
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以爆炸、自焚方式,威胁、阻止法院工作人员对其房屋依法拆迁的行为属实,构成妨害公务罪,但仍旧获刑2年。
经过了一系列的上诉和申诉后,2019年,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吴某某等人虽然存在一定的言语威胁和撕毁法院公告的行为,但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13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拆除时,吴某某等人均在刑事拘留期间,未在执行现场,无法实施阻止拆迁的行为,未造成裁定不能执行的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吴某某因言语威胁等不当行为,早就在强制执行前被错误的刑事拘留,在强制拆除时,吴某某根本就不在执行现场,也就无法实施阻止拆迁等一系列的行为,且也就无法达到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
最终法院改判吴某某无罪,并赔偿吴某某30余万元。
遇到强拆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做?
本案中,虽然吴某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但是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遇到其他拆迁问题时,以暴制暴,包括言语上面的一些攻击等其他不当行为是特别不能采取的措施,也不要在家里放一些会引起爆炸的东西,否则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只会得不偿失。
另外,如果遇上了强拆,或是对相关部门下发的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拆迁行政裁决等文件不服,那么,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就是,一定要先保护好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将他们安排至安全的地带,及时地拨打110报警,并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不想被法院司法强拆,那么凯诺律师还建议大家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当要注重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将司法强拆扼杀在摇篮里。
因为,只要被征收人启动了法律程序,那么不论是征收方还是法院都不能再强拆我们的房屋,而且只要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司法强拆就不会发生,否则相关部门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获得法院的准许,到那时,房屋真的就保不住了。
不过在司法强拆的过程中,也是会存在违法行为的。如果有法院人员或是征收方在执行法院准许的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存,导致其屋内的物品大量的丢失、损坏等,那么该司法强拆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就是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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