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拆除农村危房时有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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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革,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少房屋变成了危房,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房屋。近日有一位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在村里有一处房屋,但是房屋已经非常的危旧,是土坯房,下雨有时还会漏水,现在村里说是危房要拆除,请问这种农村危房拆除时有没有补偿啊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危房?
所谓的“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简单来说就是,房屋没有安全保障,已经不适合居住人的房屋。
村委会说是危房就是危房了吗?
不过是不是危房需要依法进行鉴定,并非只是村委会口头说说那么简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也就是说,房屋是不是危房不仅要依法鉴定,而且只有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才能申请鉴定,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那则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不是所有的危房都需要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即(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
即使最后房屋是危房,但这也并不代表着所有的危房都要被拆除,如果是可以通过修缮来解除危险,那么则就不需要拆除,只有那种无法通过修缮来解除安全危险的房屋才可以进行拆除,如果村委会在没有经过鉴定的情况下就擅自拆除,那么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拆除危房时有没有补偿
当然了,如果房屋经过危房鉴定之后确实已经无法再居住人时,那么在拆除时应当要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补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 2020 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中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 2019 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按照每个激励对象 500 万元的标准,增加安排了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助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该部分资金下达激励对象,对其给予奖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中央财政在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将对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所在省(区、市)予以倾斜,由相关省(区、市)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资金奖励。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 30 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危房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不过对于补偿标准则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要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确定补偿标准。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在农村房危改造过程中,遇到以危房为由不予补偿或是降低补偿的情况,当事人除了要积极地搜集证据之外,同时也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毕竟无论是农村危房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又或是其他征收拆迁项目,都涉及到很强的专业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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