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因不服终审判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终获补偿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让检察机关介入且得到满意结果的却在少数,此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李先生是青岛市人,其所在的社区要进行拆迁,但是李先生并没有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且未签订补偿协议,该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限期搬出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行政裁决后,李先生并没有搬出。一个月后,相关部门发布了强制拆除通知,要求李先生再次搬出被拆迁房屋,因李先生未搬出,相关部门便强制拆除了其房屋。
之后,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因不服终审判决,李先生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相关部门不具有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的职权,从而向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
后山东省检察院采纳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就本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行政判决,不过维持了原行政判决。
不过,山东省检察院认为本案的再审判决存在错误,符合跟进监督条件,于是又向较高检提请抗诉。较高检再受理后,安排山东省检察机关落实涉案补偿款落实等情况。
最后,李先生等8名社区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均落实到位。
违法强拆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不仅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规范,更有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通知,严肃强调:征收单位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方应做到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对非法强拆事件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是非强拆不可,那么也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还得符合以下条件:(1)拆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据此,只有符合以上的条件之后,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当然了,被拆迁人若不想被司法强拆,那么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或是对补偿决定不服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只要这样才能将司法强拆扼杀在摇篮里
不过我们看到,本案检察院也介入了,对于很多老百姓都会产生疑问,检察院何时也管行政案件了?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有: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不过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拆迁方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通常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法,因此,在遇到违法强拆时,要排名前列时间拨打110,让相关部门出勤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较好把负责违法拆迁的主要人员录进去,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依法维护切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