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遇到以“拆危”促拆迁?注意这两种就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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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征收方认定为“危房”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不妥时,在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时,征收方可能就会打着拆除“危房”的名义,强制被征收人尽快搬离,以拉快拆迁进度。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房屋早就已经在拆迁范围内了,征收方再将这类房屋认定为“危房”,其目的明显是不纯的。而且,即便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问题,也不能直接口头上就将房屋认定为“危房”。一般情况下,“危房”的认定跟“违建”的认定一样,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房屋是不是“危房”相关部门说了不算,相关部门也无权向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有权申请危房鉴定的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相关部门若想申请“危房”鉴定只能是在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权人同意且有委托的情况下或是在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不同意,但房屋严重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未经过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权人的同意,就擅自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二、并非所有“危房”都得拆
一般而言,“危房”是有一定的认定标准的,不是我们看到那房屋是“危房”就一定是“危房”。
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中的规定,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共划分为4个等级:A级为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为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为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其中,只有C级和D级危房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将可以通过修缮变成安全住房的房屋直接鉴定为必须要拆除的“危房”,那么其实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针对在征地拆迁中的房屋,其行为极有可能就是以“拆危”代拆迁,凯诺律师就曾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我们以其中一起来举例说明一下
徐某某和叶某某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后来该房屋被征收,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但相关部门在拆除违建时,将徐某某和叶某某的合法建筑外墙造成了一定的破损,经修复后又交给了徐某某和叶某某继续使用。但是交付房屋后的当天下午,相关部门在未经过两位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鉴定公司对未拆除的房屋进行了鉴定,且最终被鉴定为D级。
后来,两位当事人委托了凯诺律师,并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相关部门作出的《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果被征收人未实际获得补偿安置,那么被征收人仍然对土地或房屋享有占有的权利,即使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也应当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是借口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房屋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都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不能忽视,也不要轻易地相信他们口头上的认定或是鉴定,如果他们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那都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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