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律师:农村土地征收,户口迁出去的村民能不能享有补偿款?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05-31 14: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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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位青海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两年前考上了西安的一所大学,后来应学校要求将户口迁至该学校,但是去年家里那边因修铁路,占用了土地和房屋,但是村里的人说自己的户口迁出去了,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所以不是补偿安置的对象,没有补偿... 还有一位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多年前入伍时将户口迁

  近日,有一位青海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两年前考上了西安的一所大学,后来应学校要求将户口迁至该学校,但是去年家里那边因修铁路,占用了土地和房屋,但是村里的人说自己的户口迁出去了,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所以不是补偿安置的对象,没有补偿...

  还有一位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多年前入伍时将户口迁出去了,之后一直没有迁回来,现在遇上征地了,村里却说我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属于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相关的补偿...

  实践中,有一些大学会要求学生将户口迁移到学校,其中不乏农村地区的大学生,还有的村民也会因各种因素将户口迁出农村转成非农户口,那么,村民或是大学生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去之后,遇上了征地,真的就没有相应的征地补偿吗?他们真的就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

  一般来说,如果户口在农村的话,那么一般就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遇上征地时也应当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对于户口迁出去的村民,也不代表着他们彻底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因入伍或是因上大学将户口迁出但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也是有的。

  个别地方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已迁出,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具有其户籍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此,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大学生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是当兵时将户口将迁出,并不意味着从此就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即使是毕业、退伍如果在他乡没有稳定的工作,那么仍然是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所以,如果相关部门以户口迁出为由,否认你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补偿安置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相应的补偿安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此时,有的村民可能还会害怕,即使自己使用救济途径了,法院也不一定会受理。

  其实不然。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并且在相关裁判案例中也有明确指出,村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愿将户口农转非并选择加入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的由失地农民农转非组建而成的小组后,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农村居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往往仍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农转非后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或者加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则应当认定该村民仍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后,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或国家公务员行列的农转非村民主张获得土地补偿费的,依法应予支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8)集民初字1765号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大学生或是退伍兵人,如果遇上征地拆迁,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若村委擅自扣留补偿款,对其不予补偿,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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