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公租房实施细则

焦点财经Focus 2021-12-17 16: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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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适用于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细则所指的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期的“先租后售”公共租赁住房。

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近日,上海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据悉,细则适用于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细则所指的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期的“先租后售”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3.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承诺在临港新片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 12 个月内提供),并由就业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就业单位应为注册、生产、经营、办公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且无不良记录。

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2.未享受临港新片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申请人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申请:1.对临港新片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2.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3.因临港新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4.其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情况。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总年限累计最长不超过 6 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仍需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终止前 2 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入住资格: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2.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3.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临港新片区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未及时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累计租赁期限已满 6 年;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租赁等方式在临港新片区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主动向运营机构书面告知的义务,若经核查发现存在此类情况承租人未主动告知,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因单位迁出临港新片区或单位取消本单位所属员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担保责任;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 12 个月内未能提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另据了解,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且自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有困难的,运营机构可给予较高不超过 3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月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经告诫后拒不腾退的,运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2、逾期一年内未腾退,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月租金;逾期一年以上未腾退,按照市场价格 130%收取月租金;3、对于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