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明确设立街道标准,需满足4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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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镇设街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合理布局城镇体系、优化区域发展格局的需要。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明确了设立街道的四个条件,可采取撤镇设街道、结构性调整等方式进行,拟设街道的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
通知提出,设立街道应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可采取撤镇设街道、结构性调整等方式进行,原则上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设立街道有四个基本条件。拟设街道的镇首先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成区整体位于设区的市、县(市)中心城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在人口与面积方面,拟设街道的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镇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比例达到上年度全省镇域建成区面积占比的平均水平,镇建成区面积占比达到20%以上的,可以不受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面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的限制。
经济发展与城镇化指标是衡量设立街道的一个“硬杠杠”。山东明确,拟设街道的镇连续两年全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设区市所辖镇同一指标的平均值;或者拟设街道的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值位居所在县(市、区)所辖镇的前30%。拟设街道的镇城镇化率要在设区的市所辖镇中位居前30%。镇域人口城镇化率达到上年度全省城镇化率平均水平的,可以不受标准中人口、面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的限制。
此外,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方面,镇政府驻地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像道路硬化、污水处理、学校、养老、卫生等设施都要符合国家或省相关标准。
对于街道的调整优化,现有街道人口和面积规模较大,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80%以上、城镇化率达90%以上的,可以视情拆分。拆分后各街道行政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不少于7万人。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现有街道人口或面积规模较小的,视情予以撤并。街道撤并可采取直接并入一个街道或拆分后并入多个街道的方式;撤并后辖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应在5—7万人。拆分(撤并)街道时,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并入乡镇,防止逆向调整。
通知还对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两种情形予以明确,分别是:承接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的镇;对于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力、综合承载力有明显作用的镇。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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