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品房预售新规4月1日施行: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焦点财经Focus 2022-01-26 1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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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预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问题等。

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1月24日,厦门发布对《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解读。该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预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问题等。

关于部门职责。为了理顺机构改革后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职责,《规定》一是明确市住房管理部门作为预售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第四条排名前列款);二是将承担预售管理具体事务的“登记机构”修改为“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既为目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接相关事务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机构改革预留制度空间(第四条第二款)。

关于预售管理。为了进一步增强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政策的灵活性,《规定》删除原第五条第二款中“不低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内容,授权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装配式建筑业发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设以及特殊时期预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作为预售条件之一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做更大幅度的调整,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定要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为了更好地保护预购人知情权,《规定》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制度:一是明确预售项目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预购人(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是明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售现场公开的具体规定,并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售信息查询服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为了更好地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例如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通过登记机构网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带抵押的商品房转让合同备案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出具的放行证明或抵押权注销证明等,并以完善备案制度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预售合同的管理:一是明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第二十条第四款);二是明确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30日内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合同解除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第二十条排名前列、二款、第二十三条);三是为增强备案制度的约束力,新增了对预售人未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关于预售资金监管问题。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是确保预售项目能够顺利竣工的重要管理措施,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原有的预售资金监管采用以工程造价的120%设定监管额度,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可使用监管额度的“先用后留”模式。

为了更好地促进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推盘销售,也更加便于监管,《规定》修改为“先留后用”的监管模式:一是明确预购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第二十四条排名前列款、第二十八条排名前列款);二是明确在项目竣工前,预售资金应当优先支付项目建设所必要的费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三是明确根据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核定预售资金监管的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并根据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是为增强监管政策的灵活性,授权预售主管部门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五是为了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刚性约束,新增了对违反规定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同时,《规定(草案)》还对预售资金监管变更与撤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留存资金额度调整(第三十条)、预售资金的定期核查(第三十二条)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预售人的预售行为,《规定》还新增了对违反本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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