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村委会十年未履行拆迁协议,被征收人应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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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之后,都应该要遵守约定,及时地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以保障被征收人户有所居,而被征收人也要按时完成搬迁。然而实践过程中,却仍然有征收方违背诚信原则,不遵守协议约定,不按时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
李女士父亲与村委会在多年前签订了拆迁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拆迁时他们一家按照五口人安置,并且在协议中约定了安置条件为每人四十平方米安置房,还约定了过渡费以及搬迁费等。本来以为自己一家可以住上新房,改善一下居住环境,然而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签完协议已经10年了,村委会一直未履行约定,且安置房也一直未建好,原先按月支付的过渡费也已经停发了三年多。
随后,李女士去询问村委会为什么会停发过渡费,可村委会却说李女士和其家人不属于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议涉及李女士和其丈夫的部分无效,无权获得过渡费,安置房。随后,李女士与凯诺律师取得了联系,在凯诺律师细心地解答下委托了凯诺律师。
户口在本村村集体的,那么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是怎么说的。
在(2020)较高法行申13515号裁判案例中指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当事人作为本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婚后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从上述内容中来看,只要户籍没有变动,还在出生地,那么原则上来说就还属于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就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等,相关部门不能以外嫁或是离婚等理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
那么遇到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补偿协议时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也就是说,原则上来说一般需要在3个月内支付补偿款,但是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两三年,甚至是更久,比如凯诺律师代理的上述案件,整整已经十年了,村民仍然没有得到补偿安置。
但不论双方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的时间是多久,实践中,一旦相关部门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或是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补偿协议,不支付过渡安置费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当相关部门迟迟不履行补偿协议时,那么被征收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部门继续履行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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