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却要先缴纳15万才提供?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11-19 14: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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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是有知道相关信息的权利,而且按理说,涉及征地拆迁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而非当事人申请公开。可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关部门不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的的现象已成常态,而此时若当事人想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目的是什么或是拆迁方存在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是有知道相关信息的权利,而且按理说,涉及征地拆迁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而非当事人申请公开。可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关部门不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的的现象已成常态,而此时若当事人想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目的是什么或是拆迁方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只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而得知。

  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了,一般都能正常的获得所申请的材料,且不需要缴纳任何的费用,但是近日却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济南市的李先生因拆迁补偿比别人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随后又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拆迁补偿协议、房产测量平面图、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地上物补偿费明细表以及拆迁补偿审核验收单来作为证据。

  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街道办事处却拒绝公开他申请的信息,为此,李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要求街道办重新作出回复,可是李先生在家足足等了半年都没有等来结果,于是,他又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督促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2月,有关部门向街道办下达了督促执行通知。随后,李先生获得了街道办新的信息公开回复,但是公开范围远不及他要求的大。

  2021年10月,有关部门向街道办事处发出了《关于再次督促xx街道办事处尽快履行济南xx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但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他却收到了街道办给出的收费通知书,通知书中显示“请你于接到该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处理费154700,(以4000页计算,待实际复印数张核准后多退少补)汇入我单位账户,持汇款凭证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如需开具财政票据,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我机关不再处理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那么,本案中当事人依法申请的拆迁协议、房产测量平面图、拆迁补偿审核验收单等是否属于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材料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征地拆迁项目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属于法定应该公开的范围。可是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却拒绝向当事人提供拆迁协议等依法申请的材料。

  申请公开其他村民的拆迁协议是否侵犯了其他村民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但是本案中,当事人依法申请的是拆迁协议等材料,属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材料,不属于商业秘密,它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该协议不会因被其他主体复制或利用而对其商业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当事人依法申请征地拆迁中所涉材料是不会侵犯其他村民隐私权的。

  其次,相关部门收取15万元的信息处理费是否合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尽管该规定中说明,只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一定的数量和频次,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可本案中,征收拆迁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测量平面图等相关调查材料应该是拆迁单位主动公示的,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所以,李先生要求的都在其合理知情权范围内,压根就不属于“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形。而且,有关部门已经两次督促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这更说明了李先生申请的合理性,所以街道办事处向李先生收取相关的信息处理费显然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最后,相关部门就当事人的申请,只能以纸质复印的方式公开吗?

  事实上,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很多种,纸质复印不是少有的办法,比如可以通过网页的方式公开,也可以提供电脑,供大家查询信息,不过必须要选择最适合的那一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对此,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所遇到的问题,一般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或是其他拆迁环节中遇到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是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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