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11-18 14: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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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如修高速、建地铁、建高铁,修水、电站,老旧小区改造等)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如修高速、建地铁、建高铁,修水、电站,老旧小区改造等)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但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征收,给予被征收农民相应的征收补偿。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土地征收都会给予当事人哪些补偿?补偿原则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获得的征收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必须要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变,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实践中,若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明显会让被征收农民以后的生活与之前发生较大的变化,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土地征收补偿项目

  其次,征收土地必须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由省、自治、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要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而且至少每三年要重新公布一次或是调整一次。

  其他的补偿费的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村民住宅在征收范围内的,必须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然而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在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而拒绝签订协议时,征收方的做法常常会让被征收人痛不欲生,违反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村民住宅。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面对征收方违法征收、违法拆除房屋的情况时,被征收人一定要记住以下四个及时,排名前列要及时收集相关的材料证据,第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第三及时拨打110报警,第四针对相关文件及时提起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除此以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时还需要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这一点,被征收人也要格外地注意,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想要安置房,但征收方却以各种理由只提供一种货币补偿方式,那么这同样也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当事人也可以就该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的,必然会产生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尤其是搬迁费,实践中常有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还有搬迁费这一项补偿,那么这一样来,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自然要比别人低一点,因此,若发生征收方未给予这一部分的补偿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主张这项补偿。

  最后,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土地征收相当地复杂,而且土地征收问题又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自己若不懂得法律,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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