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拆迁安置房应提供现房!那期房应该何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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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另一种为产权置换,如果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话,那么还会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种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提供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就是与被征收房屋地段、面积差不多的房屋。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都会纠结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比较好。近日,陕西的一位当事人在平台上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拆迁了,拆迁方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可是不知道是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安置房比较好,希望律师能给他点意见...
其实,选择哪种补偿方式会对自己有利,需要结合当事人自己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后,可能需要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拿到安置房,有的是两、三年,有的是四、五年,甚至是更久,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何时才能住进新房。
有的虽然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了何时交付安置房的时间,可是在实践中,拆迁安置工程烂尾,违约不交付安置房的情况也是时常发生。那要是这样,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吗?被征收人究竟还能不能放心地选择安置房呢?被征收人究竟多久才会住进新房,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呢?
近日,为统筹全市安置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中安置房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置房全过程管理,严控安置周期,遏制逾期未安置情形,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就平常大家最为关心的,比如何为安置房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回答。
何为安置房?
《通知》中称,安置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组织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中用于补偿安置的住房。
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等要明确在拆迁补偿协议中
另外,《通知》中还对安置房提出了新的要求。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住宅房屋征收中,确需使用在建、待建安置房源安置时,外迁安置地应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的安置房应建设规划稳定。
各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在建、待建安置房源规划建设进度应符合选房条件,明确地址、楼号、单元号、门牌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
也就是说,一般提供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应当是现房,如果不是现房,而是期房,那么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后,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将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门牌号、户型等一一明确在协议里。
事实上,建设安置房,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好多地方都有在地方规定中明确,比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以上条例中我们看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限一般为24个月,新建高层的,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超过了10层,那么过渡期限一般为36个月。而对于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签订补偿协议后,一直没有拿到安置房怎么办?
如果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直没有拿到安置房,那么,建议大家要及时地采取措施,要求相关部门按两倍的标准支付安置费。
我们以浙江省为例,对于提供了周转用房的,没有临时安置费的,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相关部门公布的较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于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关部门以货币的形式对自己补偿安置。而对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无论如何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如果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到补偿或是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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