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不是最后一步!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12-31 14: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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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历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来说,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个文件并不陌生,一般是在当事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拿地而对被征收人作出的文件,但对于未经历过土地征收或是正在经历的老百姓来说就比较的陌生。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征收方要想实现强制搬迁就必须要对被征收人作

  对于经历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来说,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个文件并不陌生,一般是在当事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拿地而对被征收人作出的文件,但对于未经历过土地征收或是正在经历的老百姓来说就比较的陌生。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征收方要想实现强制搬迁就必须要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如果被征收人未在期限内交出土地,且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才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一旦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这个文件,那么将会面临着土地被强征的局面。当然这个强征也分合法和违法,如果征收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获得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么该强征行为则合法,如果未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且也没有向法院申请,那么则违法。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虽然有法院的强制执行作为保障,但是我们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想要获得强制执行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征地农民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其实,在土地征收中,有的被征收人之所以出现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有违法征收的行为,有侵害被征收人的行为。因此,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上明确要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征地行为开始表现为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如果方案没有公告,那么即使获得了省政府或是国务院的批复,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不具有合法性。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补偿安置已经落实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并没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未将补偿提存或是未真正落实补偿安置,那么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

  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可翻看上面的内容。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收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村委会或是街道办等其他没有权力的部门作出的,那么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不合法的,且也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说你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决定就一定是合法的,或者说是就可以依据该决定立即强制占用农民的土地了,也不是说你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一定可以顺利地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了。

  而且,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时间,不能说你今天早上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今天下午就依据该决定强制征收农民土地,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被征地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那么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一旦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获得了法院的准许,那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土地被强征。

  总之,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千万不要等到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才开始维权,被征收人应当尽早地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们一直在强调的。当然了,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文件,也不是说就没有救济的机会了,只要被征收人足够重视这份文件,及时地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委托律师,那么我们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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