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它来保护“少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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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亮点颇多。为此,本报邀请了睿扬律师事务所范晓强律师为读者进行了梳理——
亮点1
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各方报告制度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因自我认知、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遭遇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但他们中的多数出于害怕、恐惧等原因不敢发声,只能沉默以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主动报告义务,从强制报告的角度,进一步解决‘发现难’的问题。”范晓强介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方面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从世界各国的相关数据和经验来看,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再犯率是比较高的。”范晓强说,尤其是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对其进行工作人员招聘时强化单位对应聘者是否涉及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查义务,对于有过这些犯罪记录的人员,应一定程度地限制他们从事相关职业。
亮点2
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近年来,由校园欺凌引发的悲剧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排名前列百三十条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界定了学生欺凌范围,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不仅限于暴力,也包括语言辱骂甚至是网络丑化。在以前的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欺凌主要集中在人身方面,目前界定的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周全,包括了三个方面:肢体欺凌、语言欺凌和网络欺凌。此外,明确了欺凌行为要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给对方造成人身、财产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害。
在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据了解,早在2016年,教育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强调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次年,教育部等11部门又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新法中对学生欺凌的界定,与教育部之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校园欺凌的界定基本保持了一致。”
亮点3
细化家庭监护职责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写进法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也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在多项规定中都明确提出。如第四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这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中的重要进步,使得“未成年人权益较大化”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法律将‘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写入法条,避免家长意见左右孩子的想法,如法院在询问孩子意见时明确表示希望听到他自己内心真实想法,而不是父母告诉他的观点;同时,对询问后的内容要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审查是否是家长灌输的观点,从而较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心声得到法律的尊重。”
亮点4
完善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解决留守儿童亲情缺失问题
随着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留守儿童”群体规模也在不断增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一托了之”怎么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范晓强表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监护,解决了亲情缺失的问题;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重视未成年人的意见,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性;还将避免实践中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实际缺位的问题,让监护人回归为排名前列责任人,要求监护人以身作则、多方参与、共同保护,从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对未成年人保护意义重大。(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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