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补偿未到位,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土地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2-02-21 13: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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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失去土地那么则意味着我们老百姓就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在土地征收和国土综合整治时应当要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老百姓的权益。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违法土地征收和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 为此,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失去土地那么则意味着我们老百姓就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在土地征收和国土综合整治时应当要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老百姓的权益。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违法土地征收和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

  为此,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甘肃省制定出台《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就大家平常最为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也来看看该《办法》又是如何保障我们老百姓权益的。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

  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二、闲置、荒芜耕地要收费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所占耕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在承包期内撂荒耕地。

  那也就是说,耕地是不能荒芜的,如果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在已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若没有在一年内进行建设,那么村民或是村集体可以复耕,对于一年以上还没有进行建设的,那么就会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费用了,若两年以上仍然没有使用该土地,那就要收回该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了。

  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养殖场等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养殖场、发展林果业这在实践生活中很常见,可这却是不合法的,哪怕是自己家的承包地,也不能随意地在上面进行非农建设。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有相关部门或是单位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那么一定要及时地拨打12336或是12345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反映,如果有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建设占用土地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应当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以外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建设单位要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实践中,如果有建设项目未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占用土地在上面进行建设,那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此时,老百姓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直接关系着我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老百姓也最为关注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而且实践中,也常常有人咨询律师说,自家耕地被修路占用了,一亩地能补偿多少,补偿多少才算合理等之类的问题。

  对此,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土地征收一般是没有统一标准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过,虽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该《办法》中还强调,征地补偿等有关费用未按规定足额落实到位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征地补偿必须要足额到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若没有依法及时地给予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费用,那么就不能在土地上进行建设,否则违法。不过,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征收预公告一旦发布,那就说明已经确定了征收范围,此时被征收人就不能在上面进行任何行为了,比如抢建、抢修、扩建、抢栽、抢种等,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总之,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补偿没有足额到账,只给予了一部分补偿,村委会或是有关部门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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