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细化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08-04 14: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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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等。今天我们就结合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就大家平常最常关注的土

  近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等。今天我们就结合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就大家平常最常关注的土地征收程序问题来为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且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方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要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

  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时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确定征收范围内后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在村或是村小组内已经张贴了土地征收预公告,那么千万不要为了多拿补偿,就存有侥幸心理在已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进行扩建、翻建、改建、抢栽、抢种等,否则相关部门一律会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的。

  而土地调查中需要查明的事项有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进行评估,比如评估人员根本就没有实地查勘,或是评估时被征收人没有在现场,评估方法不利于被征收人,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咨询专业律师,否则会对被征收人非常的不利。

  而如果对评估机构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则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实践中,如果发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完善,比如没有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或是征收方压根就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那么建议被征收人较好不要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交给征收方,要不然同样也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

  除此之外,如果多数人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或是认为拟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组织听证。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对于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拿到后一定要将上面的内容仔细地看清楚,比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有没有具体的明确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补偿方案、支付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时间、过渡费、过渡补偿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如果该协议是一份什么都没有写明的少有协议,或是内容不完善,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因为一旦签订协议,那么则意味着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毁约、违约。所以,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如果是少有协议,建议大家较好别签。

  对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发布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可以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了,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强征。因此,大家一定要对这份文件引起重视,避免遭遇到强征。

  补偿未到位,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总之,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可以说是进一步地保障了我们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因此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相关部门未及时支付其补偿费、交付安置房,违法征收土地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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