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就群众关心问题进行解答

保定楼市发布 2021-08-24 0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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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记者日前走访我市多个小区,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许多市民表示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为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以下简称市维资中心)工作人员,就市民关心的维修资金问题进行归集、梳理,并集中解答。

来源:保定日报  记者 侯虓 李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记者日前走访我市多个小区,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许多市民表示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为此,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以下简称市维资中心)工作人员,就市民关心的维修资金问题进行归集、梳理,并集中解答。

问:维修资金归谁所有?申请主体是谁?又该如何申请?

答: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维修资金申请主体可以是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没有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小区,可由物委会、居委会和街道办代为申请并组织维修。

业主可以通过“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公众号线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也可以到维资中心实地来申请,对于行动不便的业主,市维资中心还可以上门办理。在办理使用申请时,业主需要提交房本(不动产登记证书)、身份证、物业公司授权委托书、物业服务合同等进行办理。

问:哪些情况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一般程序和应急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例如单元门维修、内墙粉刷、监控维修、电梯更换等,由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定施工企业,维资中心发起业主表决,由相关业主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读取身份证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并经公示后,即可施工。

应急程序主要针对威胁到业主人身安全、房屋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例如屋面防水严重损坏、污水管道破裂外溢、建筑外墙面或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道路塌陷、共用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出现故障等,由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定施工企业,维资中心出具应急公示后,即可施工。

问:小区没有交存维修资金该如何解决?地下车库、地下室是否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答:小区房屋没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居委会、街道办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案,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即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如出现应急维修情况的,应先行组织维修,完工后维修费用按房屋面积占比分摊至各户。

地下车库、地下室如果有产权并且已经交存维修资金,维修项目符合使用规定的,可依法申请使用;无产权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则不能使用(因污水管道引起的漏水除外),应由所在辖区物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督促物业公司,协调地下车库、地下室出租方等责任主体进行维修。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