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拆迁了,补偿给谁?承租人享有补偿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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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位湖南的朋友咨询说,自己现在住的房子是单位的福利房,去年当地因棚户区改造,房子被拆迁了,但是已经过了一年多少了,补偿一直没有着落,也没有人找自己协商补偿,不知道拆迁补偿是不是归自己所有,或是自己能拿多少的补偿?
很多国企或是政府机关在早年的时候都会给员工分配公房或是将公房租给自己的员工。但随着城市不断地发展及规划所需,许多公房也都因此拆迁。但对于公房拆迁补偿归谁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大家的关注。下面我们就结合征补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要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且拆迁补偿要公平、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拥有产权证的人,简单点来说就是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可是公房遇上拆迁相对于来说就比较地麻烦,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同,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益纠纷,而且在公房拆迁过程中,我们也会听到不少的声音,比如许多人都会认为,既然是公房,那么拆迁补偿自然是不归承租人的,给了部分补偿已经很不错了...
那么,公房拆迁,补偿究竟应该归谁呢?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
对于已经取得公房所有权的
在公房拆迁时,对于已经取得了公租房所有权的人,即已经购买了公租房,那么承租人可以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此时,拆迁补偿自然是归承租人所有。
对于没有取得公房所有权的承租人
在公房拆迁时,如果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房所有权,那么此时承租人自然就不能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承租人就没有相应的拆迁补偿。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取得公房所有权,且承租人也是有获得补偿的权利的,而且很多地方法规中也直接规定了公房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
比如《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为评估价格加价格补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应当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公房拆迁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一旦遇上拆迁,那么也应当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或是安置,达到“居者有其屋”。
所以,如果承租人在遇上拆迁时,征收方以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不对你进行补偿或安置,承租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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