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违建却被当成违建给拆除?这不是尽快拆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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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在拆迁之后,突然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还被要求限期拆除,尤其是在农村,让许多被征地农民欲哭无泪。
不过,需要广大被征收人知晓的是,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的,不能为了降低补偿或是给予少补偿就口头将被征收人的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这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不仅如此,而且还会让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公信力,让双方矛盾再度升级。
然而实践过程中,摆在眼前的法律规定却被当成了白纸,相关部门经常仅凭一张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就把被征收人房屋以违建为由给强制拆除。事实上,不是所有未登记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给拆除,或者说是以违法建筑为由,给予极少的补偿或不予补偿。以下四类房屋就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虽然说法律上明确规定,在建设之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是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无证房屋,则应当要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实践中,有许多老旧房屋都是很早之前就建好的,有的是七十年代,有的则是五、六十年代建成的,甚至是更早。所以,这类未登记的房屋不应成为征收方尽快拆迁的理由。
要知道,《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才施行的,而土地管理法也是在1986、1987年才正式施行的,所以,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来处罚老早之前就建设好的房屋,那样显然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拆迁方将这类房屋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那特别是不合理,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直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因继承形成一户多宅的
另外,实践中还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本身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来因继承又有了一处,然后多出来的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因继承原因形成一户多宅的,在拆迁时就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吗?事实上,因继承原因导致一户多宅的,按理说应当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虽然说,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则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说,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当我们继承房屋时,那么我们同时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在拆迁时也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规定为由,不予补偿,那么这是不合理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自己相应的权益。
三、具有一定信赖利益的无证房
如果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当事人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四、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无证房
想必大家都知道,拆迁安置房可能很难办下来产权证,因此,如果这类房屋被二次拆迁的话,那么风险就不应当要由被拆迁人来承担。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近几年才建的,而且还是建在了耕地上,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上,那么其结果就只有一个就是被拆,除非你在建设之前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同意,拿到了审批手续,否则必定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登记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认定之前一定要拿捏好尺度,不能擅自扩大违法建筑的范围。另外,也需要提醒大家,未经认定程序,仅以口头形式告知房屋是违建一定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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