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土地征收做不到这些,谁来也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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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是征地拆迁的“重头戏”。因此,对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方面在《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的政策法律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是实践过程中,农村却成了违法征收的“重灾区”。比如五花八门的征收主体、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等。今天,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讲一下农村拆迁征收中的那些事儿
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涉及到老百姓切身的利益,一旦征收方有一点点的小心思可能都会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因此,如果村民遇到房屋拆迁或是土地征收,一定要知道以下几点
一
有国务院、省政府批复的征地批文
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关键性文件,就是征地批文。而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但要注意的是,部分审批权限国务院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公告
先要明确一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征收的主体。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第47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正式实施之前,县政府要先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同时要将调查情况向被征收村民和村集体公示,征求村民的意见。如果在征收中,村民并未见到征地公告那么这就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最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实践中,有地方是土地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公告一起公布的,所以村民要注意一下,如果只有土地征收公告而没有补偿方案公告的话,也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村民可以依法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
另外,对于已公布的补偿方案,若村民对有异议,可以要求征收方举行听证,且征收方也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三
需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必须要先给补偿,之后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村民搬迁。实践中常有征收方是先上车、后补票,先拆了村民的房屋之后再谈补偿,这种行为不利于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促进征收工作。
四
需保障村民选补偿方式的权利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也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的。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被征收村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要安置房或是要求他们提供宅基地。实践中如果他们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依法复议或是诉讼。
五
征收补偿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要知道,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补偿较低的底线,如果补偿低于这个标准,那么被征收村民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以上就是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被征收村民知道和注意的几点,希望会对广大被征收人有帮助。另外,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本文中的后四点相关部门有一点没做到,可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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