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扣留剩余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中,女性权益该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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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认为我已经出嫁,不是本村村集体成员,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了,这是否合理”?河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道。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虽然女性地位在持续的改善,但是近年来,女性权益屡遭侵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遇上征地拆迁时,常有村委会以已经出嫁或是离婚为由剥夺女性的权益。
20多年前,丁女士与俞某结婚,其户口也迁入了俞某所在村。但是多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离了婚。离婚后的丁女士没有再婚,且户口也一直在该村。但是此后,该村遇到了土地征收,为了拿到这笔补偿款,丁女士多年之后又回到了村里。她看到公告栏上张贴着一张《分配方案通告》,其中第三条写明“户口在本村的离婚媳妇,至分配日时未婚嫁的,可享受xx万元”。
随后,丁女士申报领取。在办理了一系列手续之后,村出纳当场交付给丁女士一张面额xx万元的现金支票,并表明先予支付一部分,余款到时等通知。但是过了许久,丁女士迟迟未等到领取剩余补偿款的消息。于是,丁女士电话联系了村出纳,但是却被告知剩余的补偿款没有了。
对此,村委会认为,“丁女士是离婚媳妇,并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因此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针对村委会的行为,丁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该村村委会诉至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补偿款。那么,丁女士能享有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吗?
法院认为,“农嫁女”因户口迁出其原户籍村而不能享受原户籍村的土地、分红等福利,而嫁入村又因女方已离婚,虽然其离婚后仍将户籍保留在嫁入村,但嫁入村往往对其区别对待,导致同村不同利,实则侵害了“农嫁女”享有的合法权益。
但是本案中,丁女士并未将户口迁出,符合村委会所公布的《分配方案通告》条件,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村委会未按方案内容执行,违反了村规民约,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益。村规民约是村级管理的重要方式和载体,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有助于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本案中,《分配方案通告》经过被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代表了被告村集体的意思自治,且方案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分配方案通告》执行。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给丁女士剩余土地补偿费。
一般情况下,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被侵害,多是体现在出嫁、离异、丧偶等情况之时。但是即使是出嫁女,或是离异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也要依法保障她们应得的权益。关于女性权益保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都有涉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不光如此,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也都有指出,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结婚、离婚等并不能成为分辨妇女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所以,即使妇女出嫁,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退出原居住地时,仍应当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妇女仍旧享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
因此,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村委会以出嫁或是离异为由,对当事人不予土地补偿费,那么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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