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村委会在拆迁中的这些违法行为,你特别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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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都知道,负责征地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拆迁指挥部)或是相关部门临时设立的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真正执行补偿安置实施拆除的却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那么,街道办、村委会究竟能不能拆除房屋呢?拆迁中,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常有的违法行为又有哪些呢?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情况来为大家解析一下
一、村委会、街道办强拆村民房屋、强占土地
随着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普遍地提高,大家对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有没有拆除老百姓房屋的权力普遍予以否认。也就是说,村委会或是街道办事处是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一般而言,征地拆迁中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在未获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即没有拿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即使是负责征收的相关部门,也是没有权力强拆村民房屋或是强征村民承包地的,街道办、村委会那就更不用说了,他们既没有强拆权,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违反拆除被征收房屋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拨打110报警,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村委会、街道办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对征地拆迁中的合法建筑不能实施强拆,那总能拆除违法建筑吧?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有的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常会以“拆违”的名义强制拆除房屋,可如果该房屋是在拆迁以后才给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拆除,那这是不合法的,而且即使房屋真是违法建筑,他们也不能简单粗暴就给拆除。
虽然根据较新的《行政处罚法》,街道办事处有处理违法建筑的权力,但也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在未作出任何文件,未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未进行催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拆除房屋。
至于村委会,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论是哪一部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赋予其有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村委会擅自拆除违法建筑或是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三、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中,一旦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拆迁方便会使出十八般武艺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这在实践中是时有发生的,虽然有时村委会只是协助拆迁方,但只要存在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都需要注意。
四、村委会、街道办直接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另外,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也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只能帮着政府机关组织开展签协议这个事项,而不能直接替被征收人签协议,若是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那么这就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
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远不止于这些,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遇上拆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违法违规的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强拆房屋,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等,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合法权益被再次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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