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拆迁律师:房屋拆迁是依据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吗?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03-01 14: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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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方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集体土地。但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只征收不补偿,更不能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迟迟不发放补偿。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大家常遇到的补偿标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方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集体土地。但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只征收不补偿,更不能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迟迟不发放补偿。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大家常遇到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房屋被违法强拆、房屋被征收之后迟迟不发放补偿,被征收人得不到安置等。不过,关于遇到这些问题时,就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应对在此之前就已经讲过很多次,尤其是关于房屋被强拆之后的应对方法以及关于征收方迟迟不发放补偿的问题。那么就不在重复讲了,今天,凯诺律师主要来说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近日,有湖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去年年底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征收方以一平米4000元进行补偿,但是房屋周边房价已经过万了,他们给的这补偿是否合理呢?房屋拆迁是不是应当要参照市场价给予补偿啊?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就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而就补偿标准来说,一般而言,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的。也就是说,如果周边房价一平米七、八千块,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也应当要按照这个价进行补偿,如果只给三、四千块钱,显然是不合理的。若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则意味着无法用现拥有的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就会导致其无处可居,生活水平下降。

  当然了,除了货币补偿不能低于市场价之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同样也不能少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比如被征收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那么提供给被征收人安置房的面积同样也应当是90平,当然了,如果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较好,而安置房位置较偏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他们提供大一点的安置房或是要求他们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关于拆迁补偿虽然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不是拆迁方想给多少就给多少的,国家在房屋征收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各地就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也要在国家所规定的大范围内,如果在实践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明确低于市场价,那么法院也会不予支持的,补偿决定依旧会被撤销。

  较高法就曾强调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对于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以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同时在2012年较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征收补偿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凯诺律师认为,征地拆迁本来就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工程,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尽量做到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逐渐的减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纠纷,才能减少拆迁血案的发生。

  当然了,也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补偿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时,可以先拒绝搬迁、签字,然后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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