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了补偿安置后,房屋被强制拆除仍然是不合法的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11-09 13:42:15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司空见惯,但绝大多数是发生在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强拆行为,若没有经过法院的允许,没有拿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必然是违法行为。那么如果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且获得了补偿安置,那房屋被强拆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司空见惯,但绝大多数是发生在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强拆行为,若没有经过法院的允许,没有拿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必然是违法行为。那么如果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且获得了补偿安置,那房屋被强拆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张先生是陕西省人,其的房屋因相关项目所需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安置阶段,张先生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随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

  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在再审中称,张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拆迁过渡费和奖励费,将房屋交付给其,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张先生以房屋被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另外,拆迁过渡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对张先生安置补偿标准、程序和途径,不存在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而且相关部门虽为诉争范围内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但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是村委会,其没有组织、安排实施强拆行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及相关部门提出依据涉案《拆迁过渡协议》约定,张先生应当将房屋交由其实施拆迁的理由能否成立。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相关部门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内的法定征地实施主体,具有依法组织征收行为的法定职权。相关部门下设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由村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改造区域内被拆迁户房屋和附属物的拆除等工作。故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因此,张先生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再者,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相关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即使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了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之前也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征收方直接强拆的情况非常地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排名前列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无论从上面哪个法律规定中来看,相关部门都没有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而是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将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在补偿工作完成之前,相关部门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仍然是有权拒绝搬迁的。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房屋的,或是对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