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得到补偿费?有没有获得征地补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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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杯羹,却谁都想分一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补偿费的分配,亦是如此。但是,征地补偿不是你想分就能分得到的,究竟能不能分得到征地补偿,首先要看你没有资格,是否具备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条件,比如是否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有没有征地补偿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那么,作为一名“外嫁女”,当遇到土地征收时,是否具备获得征地补偿费的资格呢?
近日,有两位湖南的当事人咨询到这类问题,其中一位当事人说,去年自己与相识多年的男友结了婚,婚后自己的户口一直在原来的村集体,没有迁入男方家,今年家里被征收了,可是村委会一直认为,自己已嫁出去了,已经不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所以不能获得补偿安置,其事后与村委会沟通了好多次,但是一直没有沟通成功,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
而另一位当事人则咨询说,自己在今年与结婚多年的丈夫因性格不合离了婚,但是,在离婚之前遇到了征地拆迁,现在,村里以她离婚,且不在该村生活为由不予补偿安置,想问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事实上,我们经常提到的“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而且目前,我国法律上对“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的待遇问题,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
不过,没有规定并不代表着“外嫁女”“离婚女性”权益就可以忽视,就可以被肆意侵害。
《土地承包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也就是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因此,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以各种理由侵犯妇女权益,那么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此时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情况。
那我们再回到上述内容中提到的“外嫁女、离婚女性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问题中,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具备以下条件,那么,外嫁女、离婚女性则是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
1、“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
2、“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分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3、户籍和承包地在男方家的,离婚后并没有迁出,仍然具有男方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分配权利。
4、“外嫁女"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是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
不过,如果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了村民待遇,或是离婚后,户籍已经迁出去,那么可能就不能分享土地征收补偿款了。
保障户有所居是相关部门补偿安置应遵循的原则,因此,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应当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外嫁女、离婚女性是否应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以出嫁、离婚等为由不对自己补偿安置,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反映之后,如果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可以直接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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