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积极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解决问题,反而坚持上诉被法院严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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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要依法行政,及时补漏且及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在被法院判令违法或是责令其对被征收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却不积极地履行其相应的补偿职责,反而执着于司法诉讼程序,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难以否定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那么,对于这样的上诉,法院会支持相关的上诉理由吗?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某汽车修理厂因当地旧城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后评估公司对该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评估,并对该汽车修理厂作出评估报告。收到评估报告后,该汽车修理厂对评估报告向评估机构申请了复核评估及鉴定。2020年9月,相关部门对该汽车修理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年10月,该汽车修理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经过审理,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相关部门在两个月内重新对该汽车修理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相关部门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但最终被二审法院严厉驳回。
本案中,至少有三个违法行为,排名前列,相关部门未组织被征收人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针对涉案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原告提出给予产权调换安置的要求,相关部门却仅称“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会和修改补偿方案。第二,相关部门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这是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
可是本案中,安置补偿方案只提供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明显违法。
第三,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收到复核结果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评估机构对该汽车修理厂入户勘察后作出评估报告并向其送达。该汽车修理厂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而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作出的回复中,同意对该汽车修理厂提出的部分项目进行补漏评估,该汽车修理厂也据此撤回了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申请,评估机构针对漏项做出了评估报告。可是相关部门在评估机构的漏项评估报告未出具的情况下便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公平补偿”原则及先评估、后补偿的程序要求。
因此,原审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同时,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还认为,在遗漏补偿事实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一方面强调涉案项目作为山东省及xx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当地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却并未积极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反而执着于裁判规则等问题而坚持上诉,既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也不利于该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和救济,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更不利于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和维护,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也就是说,败诉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尽快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不是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进一步扩大国家财产损失。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理或是侵害了自己的相关权利,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补偿决定,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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