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取消保留3个月缴纳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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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财经讯 近日,山东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自7月11日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通知》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以提取时点为准,将原“保留近3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调整为“提取到百元”,取消保留3个月缴纳额的限制。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表示,取消保留3个月缴纳额的限制,在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在保留百元的基础上较大限度的放开提取额度,支持职工用于住房类消费,尽量减少职工购房及还款压力。
同时,调整贷款测算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与个人缴存基数、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挂钩的制度,取还款能力可贷额度和余额倍数测算的低值,与时间系数相乘确定可贷额。
夫妻双方缴纳的分别计算个人可贷额度后相加为最终贷款额。贷款较高额度,一方缴纳较高申请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纳较高申请贷款额为50万元,贷款额低于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贷款额申请放贷。
此外,在原有按年冲抵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冲抵模式偿还月还款额,个人依照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借贷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选择按月冲抵方式(月冲)的职工,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前不可以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保留申贷余额的基础上,每月利用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账户余额偿还当月的贷款本息。适用于个人收入不高、贷款还款压力较大的购房者。按月冲抵能够促进单位及时缴存。在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系统自动扣划还款,可以减少借款人因忘记存钱而导致贷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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