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拆迁人员重复领取拆迁补偿款,套取安置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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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一个涉及老百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活动,按理说,应当要依法依规地进行,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国家的利益不被损害。可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往往有村委会人员或是相关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得利。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纪委监委网站就通报了几起村委会挪用、侵占、重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案例,通过这几起案例,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案例一、村干部重复领取拆迁补偿款,挪用、违规支出补偿备用金不入账
2003年,村集体企业玻璃厂濒临倒闭,村干部宋某某接手经营。由于缺乏经验和技术,玻璃厂始终处于亏损状态。债务多达一千六百多万。
就在宋某某绝望之际,遇到了征地拆迁,其承包的玻璃厂在拆迁范围内,补偿金额为xx万元。此后,宋某某分别从专用账户中领取了300万元补偿款。2013年,因区域规划调整,xx村从xx镇政府划转到街道办事处管理,村里的财务手续随之转到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而征地补偿专用账则留在了xx镇政府。
宋某某故意隐瞒相关事实,让家人在财政所分17重复领取补偿款。随后,村两委了解到拆迁群众担心不能及时得到补偿款,便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先行领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这个便利群众的安排,再次让宋某某钻了空子。随后,宋某某以各种名义在街道办处理财政所和xx村会计手中,领取了备用金六百多万元未入村财务账。
最终,宋某某擅自挪用、重复领取拆迁补偿款的事情暴露,2021年1月,宋某某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1年8月,宋某某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七百多万元。
案例二、少则一两万,多则十几万,带动单位同事集体贪腐
无独有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谋取不当得利的并非只有村干部,还会有长期从事拆迁和征地拆迁控违工作的人员、拆迁安置办事人员等。2016年到2020年期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违规分户、违规更名、优先选房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合计267.4万元和0.5万元超市购物卡、2万元饭店消费卡。
看到王某某如此罔顾法纪、擅权谋利,其他工作人员非但没有揭发检举,反倒沆瀣一气。在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上动手脚,多算近万元装修附属物补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伪造档案,套取拆迁安置房等。
事情暴露后,王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四十多万,对其违法所得xx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而其余几人也受到了不同的处理。
上面我们有提到,征地拆迁涉及国家和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形式违法占用、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除此以外,《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中,挪用、占用、私分征地补偿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旦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其行为必然是违法的。上述案例中,宋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显然是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均已构成了犯罪,并且最终也被法院以相应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5年6个月。
征地拆迁中,一个项目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亿元,资金密集、资源集中,存在廉政风险,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这些贪污受贿、失职渎职问题不仅给国家财产、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给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一旦发现必须要严肃查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村委会或是其他拆迁工作人员占用、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等,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或是拨打12345举报,要求他们查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报案。
如果举报或是投诉、报案之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征地补偿款没有返还,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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