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泗县开庭时间拖延近1年半 被指影响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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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期间,安徽省泗县法院受理一起本不复杂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居然拖了1年5个月22天才审,远超法定一审时间6个月。由于拖延开庭审理,被指导致混淆该案诉前与判决时建筑施工工程量,迎合恶意诉讼,影响公平公正判决。法院至今没有给出说法。
利用职务不正当关联交易
2020年1月6日,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峰公司”)起诉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龙大公司员工说,佐峰公司幕后指使人是时任龙大公司总经理梁锐松。
2017年初至2019年6月24日,梁锐松担任龙大房产总经理。而梁锐松又是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另一股东梁海权是其亲兄弟。2018年5月,佐峰公司与龙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揽龙大公司尚品公馆17号楼、18号楼建筑工程业务。
2018年10月12日,梁锐松利用其总经理职权,私下与李海军签订关于对尚品公馆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内容调整意见及相关事项的约定。该约定不仅要提前支付地矿公司工程进度款,扩大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同时对原协议中“本工程不计工程保险费、不计工程远征费”调整为“本工程计劳动保险费、不计工程远征费”,把原合同约定的主材料信息价擅自变更为市场价,无端使公司增加成本几仟万。梁锐松拿协定盖公章时,被公司人员发现制止后,李海军控制的地矿公司和梁锐松控制的佐峰公司同时以停工为要挟。
梁锐松利用职权,侵害公司财产,攫取不法利益的丑事暴露后,和李海军一起,继续损害龙大公司信誉和利益。为索要未到期工程款,梁锐松串通李海军,寻找借口,擅自停工。
佐峰公司承建17号楼、18号楼合同工程总价1700万元,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龙大公司多支付了几百万,但佐峰公司倒打一耙。2020年1月6日,佐峰公司以没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一纸诉状将龙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停止施工、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赔偿金、拍卖房屋等请求。
据查,同一案件,佐峰公司分别向泗县法院和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查封龙大公司资金8000万元,两个案件共查封近1亿元,造成房产资金周转困难。在梁锐松等人操纵下,龙大尚品公馆工程项目停工一年多。
在法院拖拉敷衍的同时,佐峰公司出尔发尔。2020年4月,该公司没有经业主许可,又擅自复工。据查,此时已超过合同履行时效。佐峰公司擅自复工又起诉解除施工合同,玩自相矛盾,用意何在? 其目的是混淆起诉时和判决的工程量。
在复工期间,佐峰公司没发包方及监理人员在场,工程隐蔽部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存在严重质量隐患。
拖延开庭审理,被指影响公正判决
经查,案件受理后,泗县法院居然拖了1年5个月22天才审,远超法定一审时间6个月。龙大公司认为,法院涉嫌“迎合”佐峰公司“恶意诉讼”。 针对开庭审理程序,相关法律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泗县法院相关法官视法律规定而不顾,无故拖延开庭时间,使简单问题复杂化,欺骗当事人和社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公平公正判决。
据了解,法院鉴定程序启动不当。对佐峰公司申请具体鉴定事项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交给该院技术室,选定鉴定机构。龙大公司及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对鉴定具体事项及鉴定具体检材发表质证意见后,方可选定鉴定机构。而该院在没有对鉴定范围及鉴定检材进行质证情况下,直接选定鉴定机构。龙大公司以不到场选定鉴定机构予以抗议并提交书面意见。该院没有任何答复,仍在龙大公司没有参与情况下选定鉴定机构。龙大公司认为,鉴定机构选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不当。
在合同中,对于“结”“决”算是否适用定额还是适用那个定额并没有约定。而不是交由鉴定机构自作主张加以认定,直接行使审判职能。龙大公司认为,法院这种行为严重违法。
鉴定机构对双方争议支付节点问题作出评价完全错误。支付节点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该争议项不属于职业鉴定范畴,属于审判机关查明事实认定的范围,鉴定机构越殂代疱,严重不当。
龙大公司认为,裁判内容擅自妄断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违背客观事实。据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节点为:17号楼、18号楼主体结构封顶时,龙大公司仅需支付至主体结构工程量75%作为进度款。龙大公司按合同约定,截止2019年6月6日,共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25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
对于支付节点,泗县法院认为:“2019年7月10日,在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验收,验收的结论为佐峰公司施工的17号楼、18号楼主体验收合格,该付款节点是双方不争的事实”。而龙大公司认为,泗县法院属于枉法认定。无论龙大公司还是佐峰公司,从来没有认可涉案工程主体验收后是支付节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该认定与事实相违背,佐峰公司申请进度款,均在主体结构封顶时。龙大公司排名前列次支付工程款是2019年1月23日,第二次是2019年6月6日,均是在主体验收前,按照泗县法院的观点,那龙大公司没有必要提前支付佐峰公司工程款,提前支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律师表示,泗县法院认定该支付节点罔顾事实,属于枉法认定,该认定导致把佐峰公司举证不能的责任(不予支付节点工程量鉴定)由龙大公司予承担,加大了龙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比例,从而为佐峰公司开脱。
据了解,由于拖延开庭审理、对梁锐松等人不批捕,为其涉嫌串供和伪造证据提供便利,导致混淆该案诉前与判决时建筑施工工程量。调查发现,泗县公安局调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梁锐松等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而当地相关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梁锐松不批捕,为法院拖延开庭审理,相互之间串供和翻供及以股权变更逃避刑事处罚提供方便,直接导致混淆该案诉前与判决时建筑施工工程量。泗县公安局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复议,但仍被驳回。律师认为,对梁锐松不批捕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故意帮助梁锐松逃避刑事追究的嫌疑。
目前,龙大公司已向安徽省宿州中院提起上诉,希望还原真相,作出公正判决。此事将继续关注。(王柯)
来源:法制社会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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