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但门前道路被淹没,政府部门是否应修建道路?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04-22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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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当事人的房屋虽然距离拆迁范围很近,但却不在征收范围内,此时,若征收方或是当事人稍有一点不仔细,那么便会认为该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然后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拆除当事人的房屋。 而有的呢,虽然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可是门前道路却在征收范围内。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如果给当事人生

  实践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当事人的房屋虽然距离拆迁范围很近,但却不在征收范围内,此时,若征收方或是当事人稍有一点不仔细,那么便会认为该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然后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拆除当事人的房屋。

  而有的呢,虽然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可是门前道路却在征收范围内。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如果给当事人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那么当事人应如何维权自己的权益呢?政府是否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下面我们通过较高院的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讲一下。

  李先生是吉林省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5年,县政府分别作出《xx水电站工程移民搬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及《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按照《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吉林省xx县xx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规定,李先生的房屋并不在该征收范围内,但是门前的道路却在征收范围内。

  可是在此过程中,门前的道路被水淹没,给其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判令县政府在水库蓄水之前为其修建出行道路,如不能修建道路,请求对房屋进行征收。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的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而且该水电站项目目前尚未具体实施,李先生现在主张该项目对其正常生活会造成实际影响,申请对其门前道路进行实际调查,并请求为其修建水库淹没之后的出行道路或是征收其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倘若在项目具体实施中,若给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李先生可另行申请县政府作出处理。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先生的房屋没有在征收范围内,但是门前的道路是在征收范围内和淹没区。自《xxx水电站施工占地区和水库库区新建工程项目的通知》起,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对李先生出行道路进行修缮和亮化。而且,经过法院实地踏查,李先生一家的出行确实受到影响,一审法院以案涉项目的蓄水工作尚未开展,没有对李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县政府对李先生的诉求作出处理决定。

  那么,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但是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相关部门就可以不管吗?

  事实上,无论是水电站建设也好,还是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其他征收项目也好,都应当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的处理因征收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生活上的影响,而不应该以没有具体实施为由,侵害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政府部门作出征收主体,那么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要首先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即使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只要影响到部分人员的生活,那么也都应当要及时的处理当事人提出的需求。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十二条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水电站建设过程中,或是其他征收范围内,如果征收行为给自己生活上造成了不便,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需求,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予处理,不对自己进行相应的补偿,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让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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