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律援助中心提醒:提前终止合同 不再享有租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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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王先生反映,自己租了一间房屋,但是因为想到外地创业提前搬了出来,之后又想继续入住,却遭到了房东的拒绝。
王先生在海湖新区开了一家摄影工作室。为方便工作,他在金座晟锦小区租了一间房,并与房东郑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是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租金为6700元。随后,王先生向房东郑女士一次性交付了6700元的租金,并交付了钥匙押金200元。王先生居住一段时间后,因想到外地创业,2022年2月1日搬出,并将钥匙交给了房东郑女士,郑女士也当即将200元钥匙押金退还给了王先生。2月10日,因种种原因王先生想再次住进租赁房内,遭到房东郑女士的拒绝。
房东郑女士认为,王先生在租赁期限到期前将其所有物品搬走,并将房间钥匙交还给她,收回钥匙押金,其行为应认定为其自愿提前解除合同。而王先生则认为,自己租金已经全部交清,虽提前搬出但有权继续居住。
律师看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李律师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和郑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王先生提前单方终止合同,郑女士有权不再为其提供住所。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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