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亿拆迁补偿被不断的压低?律师揭开他们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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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收方应当要尽较大的可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然而,实践过程中,却仍有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款。
福建某公司是由台胞所投资,在十年前,有关部门因城市规划需要,开始对当地部分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该公司在征收的范围内。此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与该公司负责进行协商,并初步确定了1.2亿元的总体补偿。可是没想到的是,在确认补偿后,征收方又以各种理由不断的压低补偿价格,该公司负责多次与征收方进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没有实质性的结果。
于是,征收方就该公司的整体不动产依据收益法进行了评估,最终估值为8千多万元。对于这样的评估结果,该公司负责则认为非常的不合理,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在经过多方打听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事务所办案经验丰富的贾启华主任律师全权代理。
贾启华律师介入到该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走访,并且针对其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欲收回该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贾启华律师认为,该公司是通过了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且征收之时该公司正处于营业期间,距离合作经营期限尚有15年,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不存在撤销,迁移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此,相关部门不能单方面作出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另外,贾启华律师还认为,相关部门采取的评估方式也不合理,土地的性质不应该影响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正常使用与价值,对于区位因素的考虑,应当采取比较法进行评估才比较的合理。最终,贾启华律师以一封法律意见函,成功保住了该公司的亿元资产。
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能获得多少的补偿往往与房屋评估有着很大的关系,如果评估机构非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是评估方法不对,无论是企业拆迁还是住宅拆迁、商铺拆迁,那么评估报告上的评估数额都会偏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然而事实上,多数情况下,评估机构都是由征收方选定,那么,试想一下,在没有尊重被征收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由相关部门确定评估机构,那所作出来的评估报告怎么可能还会符合法律法规,怎么可能会合理?所以,当遇到评估机构并非是自己协商选定的情况时,作为被征收人,那么能做的就是及时的发现他们的违法之处,及时的咨询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评估方法的选用也格外的重要,评估方法不对,补偿自然也不会太高。假如,你的房屋性质为住宅,可在评估时,评估机构人员偏偏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那么,显然就极为的不合理的。不过,采取什么样的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总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评估方式,都应当要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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