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拆迁补偿标准出来了,我该不该签字?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1-04-01 14: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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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过程中,关注的焦点往往是补偿,但相关部门在公布补偿标准之后,他们对这一标准是否合理,完全靠自己的主观意识来辨别,比如征收方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与自己心中的标准没有太大差距,于是就认为该补偿标准是合理的,而有的是看到别的被征收人都签了协议,所以也就认为该补偿标准是合理的,也与征收方

  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过程中,关注的焦点往往是补偿,但相关部门在公布补偿标准之后,他们对这一标准是否合理,完全靠自己的主观意识来辨别,比如征收方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与自己心中的标准没有太大差距,于是就认为该补偿标准是合理的,而有的是看到别的被征收人都签了协议,所以也就认为该补偿标准是合理的,也与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但补偿究竟是否合理,还有没有可能获得更高的补偿,并非凭被征收人的凭空臆测就能提前知晓或是获得的,而需要被征收人及时的了解究竟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才是合理的。这里,凯诺律师奉劝大家,千万不要盲目的跟风,看到别人也签了,就认为自己的补偿是合理的,也就签了补偿协议,否则会对自己极为的不利。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迁中我们会遇到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虽然同为征收,但是征收补偿标准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都是不一样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规政策。

  集体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公布安置补偿方案之后,首先要看该方案中的补偿项目是否完整,是否有安排被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项补偿,在实践中常常被忽略)等,如果补偿内容不完整,那么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

  其次,要看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第四十八条排名前列款规定,即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如果拆迁补偿远远达不到上述原则,也就是说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还不如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那么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该不该在拆迁协议上面签字就有待商榷和考虑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而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就是说,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如果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在一万元左右,那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应该要在这个范围内,这是认定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大前提。

  当然了,具体的补偿标准仍然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对于其他补偿内容的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确定。但是,总体的补偿若明显有失公平,明显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那么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也需要重新审查一下。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在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认为不应该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坚定自己的内心,别盲目的跟风,别轻易的相信别人的甜言蜜语签订补偿协议,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及时的止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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