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前是住宅,买后变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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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前是住宅,买后变商业?济南一公司1200万买下30套法拍房之后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司法拍卖。若申请被法院驳回,建议当事人起诉相关过错方,要求赔偿。”
每经记者 陈荣浩 每经编辑 陈梦妤
从去年到现在,吴荣一直在为30套法拍房的事奔波。
“当时我在阿里法拍也是看中了房子价格(较低),而且标明的房子属性其中有24套为住宅。但当我付款拿到房产证之后,房产证上显示的属性却是商业,30套房均为商业属性。”吴荣向记者说。
根据吴荣的介绍,去年3月,他在阿里法拍花了1200多万元,买了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与双山大街交汇处一处资产包。当时该网站的介绍是,该资产包共有24套住宅以及6套商业。
1200万本想买住宅,结果全是商业
记者在阿里法拍找到了吴荣所竞拍的这处资产包,“竞拍需知”栏列明了这30套房源的具体信息,其中24套房源确为住宅性质,6套房源为商业性质。
从披露信息看,30套房子的面积在44~193平方米不等,总价40.86万~134.49万元不等,折合单价6968~9286元/平方米。
吴荣向记者解释,“当时就是因为看中了这其中的住宅价格相对较低才买的,而且当时也已经联系到了能够接手这些房子的买家,认为这是一个机会。于是我以公司的名义买下了这30套房子,但没想到付完款拿到房产证后,上面显示的房子属性却均为商业,现在这些房子全砸我手里了。”
随后吴荣先后向记者展示了当时法院从房管局调过来的房源的具体信息,显示确有24套房属性为住宅。
为何对外公示的房源属性与实际情况却不一致?
吴荣经多方了解和核实,得到的信息是,当时济南市房管局从“章丘房产登记系统”切换为“济南不动产登记系统”时,在数据迁移过程中出现了个别房屋用途的变化,但原始档案中该房源的属性仍是商业。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当事人发过来的回复函 受访供图
让吴荣感到郁闷的是,这件事涉及多方,但每一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我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述实际与记录不符,申请退还这30套房子,被驳回;与天津银行沟通,但银行说他们的操作完全合乎流程,因为这些信息也不是他们弄错的;找房管局沟通,房管局承认房子产权信息变化,但将其归纳为数据迁移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只是给了我一纸通知,并不实际解决问题。”
各方回应
记者注意到,吴荣此次拍卖涉及阿里拍卖、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以及济南房管局。
具体而言,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为资产处置方,阿里拍卖为信息展示方,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为阿里拍卖信息录入方,而济南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则为产权信息的提供方。
记者分别向上述各方致电。阿里拍卖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阿里拍卖平台展示的信息均为法院录入,我们也没有干预的权力。而根据我们的了解,这个事情其实跟法院关系不大,法院已经尽了该尽的义务,因为当时在标题中对于标的物的描述也是商业房产。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信息,房子的处置方是银行,银行在联系买受人的时候可能出现了一些误导,让买受人觉得房子是住宅,但并未跟当事人把这个事情(房子属性是商业)说明白。”
在该法拍房源的特别提醒第五项,记者看到了如下描述,“拍卖标的共30套房屋,24套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6套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估价师现场勘查该30套房屋实际用途均为商业,依据评估报告证载用途住宅按实际用途商业设定。目前住宅的年限是45年,变更后以相关主管单位的结果为准。”
法拍房源“特别提醒”页面截图
此外,对于此处房源的特殊性,阿里拍卖方也予以证实。“这个房子确实比较特殊。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当时录入系统时的信息也是显示有住宅,所以这个事其实跟法院没啥关系,法院也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的,建议您这边多向业主和银行那边了解信息。”
吴荣则向记者透露,当时在与天津银行的对接过程中,对方并未向其表述过该房源均为商业性质,当时的说法就是“24套住宅,6套商业,6套商业为底商”。
吴先生认为,是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隐瞒了事实真相误导了自己,再加上房管局的错误录入,才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随后记者拨通了当时与吴荣对接的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某吕姓总经理的电话,在记者表明身份以及采访事由后,对方以暂不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将继续与当事人保持沟通为由挂断了电话。
截至发稿,记者暂未从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和济南房管局获取到关于该事件的进一步具体信息。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具体事项可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咨询,并向记者透露了电话,记者多次拨通该电话号码,但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通过邮件形式向济南房管局了解该事件的具体情况,但截至发稿依然未获回应。
当事人能实现退房吗?
那么问题来了,像这种在实操过程中涉及多方的案例,该如何进行责任判定,当事人有没有可能完成退房?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付永生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司法拍卖。若申请被法院驳回,建议当事人起诉相关过错方,要求赔偿。”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法院应当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第31条规定,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付永生律师称,“如果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撤销拍卖申请,当事人可以考虑起诉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过错方,要求赔偿。”
该律师事务所另一位律师邱平也给出了相关建议。“在司法拍卖中,很多买受人并非专业人士,加上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经常出现本以为捡便宜实际上掉坑里的情形。法院和拍卖网站要加强审核,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应受访者要求,吴荣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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