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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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土地一般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一般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其中,农用地中的耕地还分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大家口中常说的基本农田,之所以加上“永久”则体现的是相关部门对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一般而言,而所谓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既然是永久基本农田,那能不能被征收,或是在上面栽种树苗、果树呢”?近日,有一位浙江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大家说一下
哪些土地会被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粮田、棉花生产基地、油田等农产品生产基地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这些土地都可被称之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能不能被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那么是可以征收的,但必须要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无论是永久基本农田还是其他耕地,只要在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必须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否则征收行为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永久基本农田上能否抢种树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是不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面进行栽种果树或是养鱼、养虾的。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会处到什么处罚?
若私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可能会处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无论是永久基本农田还是其他耕地,只要在征地拆迁中不合理的行为,都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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