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通知一出,你买的楼盘可能“遇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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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和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命名管理,部分楼盘将面临“更名”。


该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1、依据《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市民发〔2019〕144号)第三条规定,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新建项目申报立项时,应到地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
2、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经审核后,在后期手续办理、销售及广告宣传阶段,必须按规定使用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名称。
3、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
4、利用传统纸媒、电视、网站互联网媒介、自媒体平台等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时,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范使用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更改其中字词。
5、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时,必须严格使用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名称,不得出现项目推广名称等误导、混淆标准名称的文字。
6、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名称。
7、对违反规定使用未经批准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地名管理部门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限期改正,并纳入诚信扣分。

2019年,西安市民政局下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在当时曾引起广泛的讨论,业界还曾“自嘲”,楼盘起名恐怕“玩不出花来了”!
该办法发布时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在才刚过去2年,就再度重申,而且这次还“拉”住了住建局,效力就不一样了。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建筑物名称通名应符合以下规范”明确:
1、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2、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
3、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4、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5、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6、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上述第3-5款所规定的起名用词及要求,在追求调性的人士看来,恐怕是有些“落后”、“过时”了,土味浓,缺乏现代感,不够高大上。
那么,在建筑命名审核的具体执行中会不会与时俱进,增加一些新词?两局“通知”没有明说。这在目前还是个悬念!
无论是否会增加新词,有一点可以肯定,严格按照通知执行,最近两年西安(含西咸新区)一大把“起名玩花”的新盘,得重新想个名字了。
这事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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