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被拆,相关部门说是“违建”,法院:拆除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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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有村民的房屋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被相关部门直接拆除的情形。
生活在山东某村村民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赵先生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但是后来该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2020年6月,相关部门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和发布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全部给拆除了。
赵先生虽然不懂法,但是他也深知即使自己的房屋是他们口头所说的“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应当要出示一下相关的手续证件,也应当要告知自己具体的情况,不能稀里糊涂的就把自己的房给拆除了,如果是这样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事后,赵先生就排名前列时间咨询了凯诺律师,将自己所遇到的情况又再次对凯诺律师阐述了一遍,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违法。
随后,凯诺律师便指导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赵先生宅基上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案在庭审中,相关部门认为,赵先生的房屋是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因此依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对于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在非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依法拆除。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赵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在拆除之前首先要作出行政处罚书等文件,这是查处违法建筑的必经程序,而非在认定之后即拆除房屋。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明确设定了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对案涉建筑未经限期拆除决定,即未对案涉建筑违建性质予以认定并赋予当事人及时救济的机会,便直接拆除案涉建筑,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而且也导致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
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应当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申辩权、听证权等。《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也就是说,在强制拆除之前,相关部门还需要履行催告义务,这也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催告之后,若当事人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才能拆除。
本案中,虽然相关部门提交了对赵先生下达的相关通知,但是该通知下达的时间明显晚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时间同样也晚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即相关部门在拆除行为之前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赵先生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违法建筑的拆除不是相关部门想怎么拆就可以怎么拆除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拆除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合法的。而且本案中赵先生所使用的土地已经因项目被征收,所以,赵先生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有很大可能是征收方想借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违法建筑的查处还是土地征收,只要相关部门将自己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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