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被处罚之后,当事人有这四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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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正式实施,那么,要是当事人被处罚了,比如未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建设,未依法生产等,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呢?
1、知情权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被处罚的过程中,当事人是有知情权的。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人员以各种理由不给自己看,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2、申请回避权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也就是说,在调查过程中时,执法人员必须是有资格的人,而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如果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接受调查时,发现执法人员不具有调查资格,或是调查人员少于两人,那么则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且行政处罚也就不具备合法性。
3、陈述、申辩、听证权
另外,当事人还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上述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被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因此,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中的内容、处罚等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地提出来,千万不要沉默不语。
4、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权利
除此以外还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新《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不论是何种情况导致相关人员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均有救济的权利。所以,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是认为行政处罚中的内容不合理,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及时提出来,或是向法院起诉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当事人在收到行政罚决定时,一定要注重起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不可丢在一旁不管,另外,还要提醒大家一点是,生活中我们必须要遵纪守法,依法建设等,否则只会对我们自己有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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