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农村宅基地,两会代表这样说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2-04-07 14: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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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对咱农民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不仅仅只是村民居住的地方,更是农民手中的一项固有资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宅基地、盘活利益闲置宅基地等问题也纷纷提上了日程。在日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就农村宅基地方面的问题,代表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

  农村宅基地对咱农民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不仅仅只是村民居住的地方,更是农民手中的一项固有资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宅基地、盘活利益闲置宅基地等问题也纷纷提上了日程。在日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就农村宅基地方面的问题,代表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建议扩大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范围

  在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河南政协委员、河南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改平建议,扩大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范围。

  明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在城镇规划区外农业转移人口比例高、退出意愿显著的农村地区,全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改革探索;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参与退出改革外,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法一户多宅农民,也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另外,他还建议,允许有回乡反哺意愿的迁出人口有偿使用宅基地。据代表介绍,允许其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利于完善宅基地退出与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统筹与相互衔接,还有利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稳定收益。

  其实,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早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就有明确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

  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

  不过,虽然说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有利于乡村建设,但还是需要提醒大家,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能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更不能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必须是建立在农村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那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退出,否则必定会产生社会矛盾。实践中,如果村民遇到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让其退出宅基地时,那么村民可以拨打12336举报。

  二、把紧宅基地审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表示,我国人口多耕地有限,现在宅基地不断侵吞耕地,所以应当要把紧宅基地审批,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所谓的三权分置就是把土地产权关系划分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具体的使用者。

  集体所有权。有两方面重大意义,一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这是社会制度要求;二是更好地进行用途管制,保护土地,不让土地被滥用或转为非农地。农户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体现,为农户提供托底性的社会保障。

  总而言之,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业经营权三权分置,可以更好地协调、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农户利益和农业产业发展。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还建议,在乡村治理的法治建设中,还应该解决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分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制度建立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以村民自治组织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做法的普遍性、必要性、正当性确实存在值得思考的地方。尤其是在《民法典》第96条已经明确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组织权利的做法确实不妥。

  所以,在未来乡村治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在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有偿退出等过程中,一定要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不能盲目地推进,不能侵害老百姓利益,反之,农民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依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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